近日,湖南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。 湖南高院表示,这是目前长江流域涉及渔获物最多的事件。
审判现场。 来源:君山法院
从2021年1月1日起,长江实行“十年禁渔”。 2021年10月至11月,谭某、匡某、尹某、吴某、肖某等人经过预谋,组织贺某、吴某、陈某等人在长江湘东交界的临湘水域(长江新螺段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(长江新螺段鳉) )用电拖网捕捞非法捕捞水产品
2021年11月9日凌晨2时许,有人在长江湘鄂交界的临湘水域非法捕捞时,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,现场称重渔获3365.8斤。 而就在不久前的一个晚上( 11月4日),几人非法捕捞渔获物8554斤,非法获利39252元。
据了解,该团伙分工明确,谭某负责协调外部关系,放哨,确保渔业安全,确定捕捞时间、水域,肖某、尹某、吴某负责渔具准备和具体捕捞、人员招聘、出租屋实施,尹某和肖某负责驾驶渔船、出租房屋陈某协助船上设置网、收网、筛选渔获物、记账等,销售谭某等人非法捕捞的渔获物。 贺某负责在船上放网、收集网、选择渔获物。
据湖南省水产科学研究所评估,谭先生等人在禁渔期、禁渔区禁止使用电力渔业等渔具渔法捕捞水产品。 电力渔业对水生生物资源危害极大,在电流有限范围的水域,对电极杀伤、击伤、气绝鱼类没有选择性,无论种类、规格大小,接触扩散电流,都会导致死亡或损伤,危害面广,直接给水生生物资源造成119.5万元的损失
据湖南省高院介绍,据统计,这是长江流域涉案渔获物最多的违法水产品捕捞案件。
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谭某、匡某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,违反水产资源保护法规,在禁渔期、禁渔区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,情节严重,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。
同时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》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:“违反国家规定造成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损害的,国家规定的单位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向侵权人要求修复责任、损害赔偿和有关费用。 ”
据此,法院依法判处谭先生、匡先生、尹先生等10名被告人两年八个月至八个月有期徒刑,并对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的渔业生态修复补偿费1314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